若涉案双方法律地位相似均为
机动车辆参与者,
赔偿处理方式通常是由双方各以自身所拥有的强制性的行车安全保险来支付应付给对方的款项,在交强险无法负担全部
赔偿金额的情况下,超出的那部分
赔偿费用,应由双方按五比五的比例分别承担。
倘若再有任一方拥有可供使用的保险业务,则便得以利用其辅助进行赔偿流程。
若一方为
机动车参与者而另一方为非机动运输工具或行人,受害的机动车一方的50%损失应由对方负责赔偿,剩下的50%将由己方承担。
但如果涉及这起事故中有方拥有相关保险服务,那么保险公司将首先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超过了这份保障范围后的所有损失,各个
当事人间会按照五五分摊的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
然而,并非所有此类事故的事故完全责任只需单一方承担,若发生事故的原因系于双方皆出现
违规行为所导致,此时,双方需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
主要的赔偿方式即先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然后确定各方所受损失,进行公正合理的等价折算,最后由某一方承担余下损失的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