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以及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的情况下,一旦产生了
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及以上的结果,那么便有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
另外,如果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协助,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视为
刑法所定义的“
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或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
(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
(四)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及以上;
(五)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六)被协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七)其他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如果确实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查证被协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
犯罪的程度,但是相关的数额总和已经达到了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应该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他们的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