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能够产生所谓的“不良记录”或“
案底”。
“案底”一词主要是指通过法院审理,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相关信息,包括
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审理过程的详细记载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等环节的全面档案资料。
在
刑事诉讼领域,
拘留制度则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据特定程序对其有权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处理,当执
法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遇到了规定内的紧急情况时,往往会针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疑似
犯罪者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来顺利进行案件侦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刑事制裁范畴,它仅是一种侦查实际工作中常见且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因为它不涉及真正的法律责任惩戒,因而也无法对个人产生所谓的“案底”影响。
相反,只有在实施了诸如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及
罚金等具备法律惩戒性质的
刑事处罚后,才会留下可以长久追溯和查询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