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
刑事犯罪而遭受到正式
逮捕前,个人并不会留下所谓的"
案底"痕迹。
刑事案底,其实就是指相关人员在经历了法院审理之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详细个人资料、具体的
犯罪行为描述、审判过程留下的各种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等一系列记载性的文档资料。
在
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由于直接受理某类特定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若遇上法定的紧急状况,便会针对
现行犯罪人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一强制性手段,即
刑事拘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
刑事处罚perse,只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措施而已。
由于刑事拘留仅作为
刑事调查过程中的一个应急手段,因此,并不涉及案底的产生。
然而,只有面临刑事处罚的人员才可能在法律程序中留下“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