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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其法定的行政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内。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若被征收人对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样地,亦有权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而在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则进一步明确了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存在异议,同样享有上述两种救济方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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