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的正规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检察院需要认真权衡案件是否满足法定不
起诉或
酌定不起诉的具体标准;
其次,在决定放弃起诉前,需向被告人本人及其所属机构、受害者或其
近亲、以及受害者的
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送交明确无误的
不起诉决定书。
完成上述步骤后,检察官有责任解除对被告人的相关限制与措施。
以下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三大类型以及详细解释:
1.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各项
起诉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
犯罪嫌疑人为某些特定情况的代表时,应当即时做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若
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进行
处罚或取消
刑罚处理,那么检察院即可做出不起诉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经检察院补充调查取证之后,仍无法获得充足
证据支持起诉的合理性,那么检察院也同样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