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的角度来看:
第一点是,若条件允许,应尽可能为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完整教育
抚养费用;
而第二点,当目前暂时无法满足这个一次性支付的需求时,家长可以考虑选择每月、定期或是每季度甚至每年分期给付的方式。
然而,如果经过深入沟通与商议,任何一方愿意独自承担
抚养责任的话,这也是被认可的;
但与此同时,若家长发现自身实际无力履行这一责任,对小孩的成长发育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得不放弃这一决定了。
即便已经达到了上述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共识,如果生活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比如双方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所需的抚养费用有所增加,那么家长仍然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部分或者适当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期限,通常应持续到
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岁为止;
而对于年龄超过十六岁,但仍未独立生活的人士来说,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日常生活开支,且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此时,家长便可以暂停支付抚养费用。
当然,如果这些孩子在成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而父母依然有能力给予支持,这时候他们仍需要承担起必要的
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