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一方的信用卡透支款项被使用于其与配偶共有的日常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活动中,或经由双方同意使用,那么在离婚之际,此笔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妇间的共同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夫妻之间存在的债务在离婚时理应由他们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如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全额偿还债务,或是财产已分别归属各人所有,那么这就需靠双方自行协商来确定如何进行债务清偿;
倘若协商无果,则由当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但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