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
信用卡透支后出现
逾期未予结算的状况则构成了严重的
违约行为,对此情况,银行有权对其要求偿还实际借用款项及其逾期所产生的利息、
滞纳金及超限费用等所有相关款项;
如若不幸地银行通过
诉讼途径,并最终获得胜利,届时持卡
当事人不仅需要负担上述由银行所主张的全部款项,额外还要承担由此引发的
诉讼费用。
再者,如果持卡人存在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且累积到一
定金额,同时逾期未予偿还,当这种行为被判定构成了
信用卡诈骗犯罪时,那么当事人还需担负相应的
刑事责任(若逾期金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
催收仍未能按时偿还,将会被依法认定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除此之外,逾期未予偿还
信用卡款项也将为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这无疑对持卡人未来介入任何贷款事宜以及其他与信用挂钩的经济活动都带来极大的困扰和阻碍。《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