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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营业执照归谁所有

首先,当夫妇决定终止婚姻关系并进行离婚手续时,其所持有的商业注册证必须进行相应的更改以反映新的所有权及公司控制权分配状况。
其次,如果配偶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将各自的出资份额或者整家公司完全转让给另一方。
然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过半数以上的股东都同意这个交易,并且其他未参与其中的股东必须明确表示自己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样,被转让方的配偶才得以合法地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妇在婚后的生活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财产,特别是以下这些种类的收入,都应视为夫妇的共同财产,属于他们共享所有:
(1)工资、奖金以及提供服务所得到的回报;
(2)生产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盈利、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3)知识产权赋予的额外收益;
(4)遗嘱或者赠与的财产,但要注意,本法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对此有所限制;
(5)其他所有应该被确定为共同所有的资产。
同样,夫妇对于这些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离婚程序中,夫妇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可以先协商达成一致,若协商失败的话,则需要由当地法院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本着既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妻子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也要保障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各方面因素,做出最后的裁决与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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