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债务人存在
违反合同约定之情况时,
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2、所谓"优先受偿权"乃是指,于债务人出现无力履行义务或完全逃避责任等状况时,债权人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选择向债务人或
担保人提供的
抵押财产进行直接兑现或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从中获取款项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