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其中一方家长提升所支付的
抚养费用。
这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其需要时,可以向父母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高于已经达成共识或裁决中所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的合理需求。
当然,如果出现如下几种情况的话,孩子也同样能够有权去寻求那个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家长进行再次提高抚养费的行为:
1、由于物价正在调整当中,那么原来所约定的抚养费用可能无法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所需开支;
2、倘若孩子需要接受更高层面的教育或者有出外读书的计划,他们的实际生活支出可能超过原先所预期的金额;
3、当有未成年孩子患有疾病并且治疗这些疾病的相关费用超出了法定受
抚养人可能承受的负担;
4、倘若是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经济状况明显改善,从而导致孩子与其的生活水平具有巨大的差距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