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方面的讨论,假如您承认自己曾经将
信用卡借与他人进行消费,那么我们可以视为他已经向您借款,之后您又通过向
银行贷款来资助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信用卡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自始至终都是被禁止的。
因此,提出以信用卡借出为借口而逃避
债务并非合法合理的做法,那么在此基础上,银行与您之间仍然保持着相关的
借贷关系。
基于上述考虑,既然信用卡是由您持有且您明知他可能会进行消费,那么您作为持卡人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
换句话说,对于银行所需的还款,银行应寻求的对象始终是您而非其他人。
其次,您还需努力证明信用卡消费的确是他所为,如此一来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您与他便可建立起借贷关系,他便有义务对您为其向银行所代偿的所有款项负责,无论他在使用过程中经过多少次刷卡,都需要认真衡量其中涉及金额是否足以让您觉得值得为此提
起诉讼。
同时提醒您,信用卡借予他人是严重违反信用卡使用条例的行为,因此强烈建议您今后务必慎之又慎,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