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未遂行为该如何
量刑处理的疑问,以下是我们为您详细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
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
犯罪活动,但因为其自身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计划未能成功完成的,即构成
犯罪未遂。
对于此类未遂罪犯,应参照已遂罪犯的
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然而,具体的从轻或减轻幅度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然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未遂罪犯,也可按照既遂罪犯的标准给予同等程度的惩罚,而无需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