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于被司法拘留的状态并不能构成所谓的“案底”。
而所谓的刑事案底,即为法院按照审判程序审理,已经通过判决确认被告人为罪犯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事由、审理过程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判结论等相关资料的档案记载。
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拘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办理案件过程中,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物力上暂时的限制和剥夺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区别,前者属于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所以也并不涉及到案底的产生问题。
只有当被告被判定接受刑事处罚后,才会在其档案中留下所谓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