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照料患者任务的家属于实际情况下确须承担部分工作损失,在学术法律领域被赋予“护理费用”之名。
关于此项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主要依据护理人员的经济来源以及护理对像的数量、护理周期三大因素进行考量与制定。
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的护理人员,其失职损失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至于那些无偿或以雇佣形式聘请护工协助的护理人员,其护理期间所需补偿的费用则应参照当地类似护理服务所支付的相应劳动报酬水平加以衡量和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