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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要符合的要求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立遗嘱时需要遵循以下要求:
首先是自书遗嘱,这种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在遗嘱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详细注明实际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其次,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同时还需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同样需要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再次,打印遗嘱也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实际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此外,以录音或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也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该在录音或录像中记录他们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实际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最后,如果遗嘱人处于紧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但同样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该在口头遗嘱中记录他们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实际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另外,公证遗嘱则需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按照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来处理个人财产,并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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