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立遗嘱时需要遵循以下要求:
首先是
自书遗嘱,这种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在遗嘱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详细注明实际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其次,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位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同时还需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同样需要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再次,打印遗嘱也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实际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此外,以录音或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也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该在录音或录像中记录他们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实际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最后,如果遗嘱人处于紧急情况下,可以设立
口头遗嘱,但同样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该在口头遗嘱中记录他们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实际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另外,公证遗嘱则需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按照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来处理
个人财产,并有权指定
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