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费用于征回收购林地、草地等各类农用地时,其具体补偿标准可按照距离项目所在地最近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下的普通旱地在被征用之前连续3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来确定。
而对于征收公共设施或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标准则为相邻的一般旱地在此前毎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同时,征用那些已经废弃或者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空闲地、荒地以及未利用地等类型的土地,其补偿额应该在邻近被征用前3年代普通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基础上,降低至2至3倍。
另外,对于征收集体用地用于晒场等生产用途时,可以参照原土地
类别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
至于安置补偿费方面,如果需要将被征收区域内的农户转移到其他地方安置,将会根据土地的等级来决定一次性给予的异地安置补偿费,每相差一个等级将给予不同数额的
补助金,一类(即最低)、二类、三类、四类土地分别对应补偿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人民币,而当等级差异大于等于两个等级时,则需额外增加一倍的安置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