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同居期间所产生并用于共同生产以及日常生活的债权与
债务,皆应以共有债权与债务进行妥善处理,若能够明确划分份额比例的情况下,依据此比例享有权益并负担相应责任。
若某项债务是源于共同抚育未成年子女而产生的,则此种情况归类为
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负责偿还;
然而,如果某项债务是源于各自负责
抚养自己的子女或是
赡养父母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视为义务人个人的债务,由该一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