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产系夫妻名义下所有,则属于夫妻
婚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
财产权益;
因此,在面临
离婚时,何种方式对该套房产进行
财产分割取决于夫妇双方的协商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2、倘若夫妇双方无法达成满足双方均能接受的协议方案,同时房产又是在某一方
当事人婚前单独购置,其通过自有的个人资产支付了首期
购房款并且向银行申请并获得了相应的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这笔贷款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由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将该房产登记在了初始
出资人所在的
产权方之下。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属于登记备案的一方,尚未偿还完毕的那部分贷款也将被视为登记备案的一方的个人负债并不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