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借假冒的
信用卡,或是通过虚构申办条件而获取的信用卡进行使用;
(二)滥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这是指持有卡片的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超限或
逾期方式透支款项,在经过发卡银行发出
催收通知之后仍然未予以偿还的
违法行为。
恶意透支乃是信用卡业务中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类型之一,也被视为构成了
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