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进行正式注册成为合法配偶前,共同投入资金购置房地产或将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另一方对此财产拥有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该项房地产应被视为由夫妻两人共同
出资并享有所有权的
共同财产;
2.在
结婚注册之前,有一方独立出资购置的房地产,但若此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双方签署了相关法律协议表示赞成这一行动,则应视为此赠送者已经向另一方
赠予了部分财产的所有权。
当两方办理完
结婚手续后,此项房地产便应被定义为双方共有的共同财产。
法定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因对财产问题未作明确定义或者是虽已做出约定却无法依约约束,进而需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直接处置的
夫妻财产体系。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的缔结者们通过协议达成共识,对夫妇两人在婚前、婚后所持有的财产的占有、管理、运用、收益、处置以及对
债务的偿还方式、
离婚关系终结时的
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在夫妻或有意成为夫妻的双方签订此类财产约定而期望其具有
法律效力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一般的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有效要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