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最新修订案——即“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本项罪行已不再适用,而是被重新定义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新
法规自2015年1正式生效实施。
2.若国家机关或诸如金融、电信、交通、教育以及医疗卫生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工作人员,未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私自将获取到的公民
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且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3.如果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将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那么将按照上述条款中的规定,从重进行
处罚。
此外,对于通过
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将依据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
单位犯罪的情况,将对单位施加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根据各款规定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