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案件与
贪污罪案相似之处在于,在
证据需求方面同样需要各类直接证据以及
间接证据的支持,然而相较于贪污罪犯相对固定且直接的供词特征,贿赂罪犯中
行贿方证词所体现出的直接性可能产生变数,这无疑使得此类案件的认定难度更加艰巨。
在处理贿赂案件时,我们需利用间接证据来构建贿赂行为在相关公务或者经济活动中的活跃特征;
此外,了解同一公务部门内是否存在类似的贿赂行为,也能为我们间接推断出本次案情中的犯人存在贿赂嫌疑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格外谨慎,切勿仅凭主观臆测便草率定罪,以免造成不必要的
法律纠纷。《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