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的
侵权纠纷案件均应由
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或被告实际居住地址所在的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
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点”包括了实施被控告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以及其他相关设备所位于的地点。
对于难以准确辨别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与被告实际居住地址的情况下,若原告能在某台发现涉嫌
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或者其他设备所在地找到相关
证据的话,那么此处便可被视为是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侵犯著作权行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追究该
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
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