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
案底。
所谓“案底”,乃是指经过法院严格审判,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资料、
犯罪事实及审判流程细节、最终裁判结果等重要资讯所构成的相关档案。
而在
刑事诉讼领域,
拘留手段则通常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所采用,当某种法定的紧急状况出现时,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实施的强迫性
处理方式。
在此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一环,仅为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之一,故此并无案底可言。
唯有经由法院裁决的刑事处罚方能生成并留存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