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宝首饰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这需依据特定情形进行判断:
首先,假如这些珠宝首饰是在婚后购置的,那么它们通常会被视作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其次,若珠宝首饰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自行
出资购买的,抑或是在婚姻缔结前由另一方赠送的,那么这类珠宝首饰便应被认定为是该方的
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范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
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上述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