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捏造并虚构引入外资、项目建设等各类
虚假理由,从而达到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之目的。
2.透过使用虚假签订的经济合同,来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误以为存在商业交易,进而获得其贷款。
3.滥用虚假编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担保函、存款证明等),以此来蒙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查,从而获取其贷款。
4.利用
伪造的
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抵押品,或者在
抵押物价值已超出的情况下进行重复担保,从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5.通过其他各种非法手段,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等方式
骗取贷款;
或者以假币作为抵押品进行
骗贷;
甚至在借款之后,采取
欺诈手段拒绝
偿还贷款等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