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这一内容。
然而,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的相关条款,如果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父母已经去世或者无力承担起
抚养义务,又或者他们的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对于这一类
未成年人——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他们曾担任过
抚养责任者,有资格要求得到尊重并依法享有定期探望这些未成年
人的权利,同样地,这种权利也可以通过
法律诉讼方式来寻求司法保障,因此,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满足上述情况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完全有权提出定期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