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将被认定为
有案底之嫌。
所谓的
案底,实际上指的是那些在经过严谨的法庭审理后,被认定为有罪并接受过
法律制裁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详细
个人信息、罪行事实、审判环节记录以及最终裁判结果等等方面内容的全面记载于档案之中的情况。
而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是警方和检察机关对于自身直接监管之下的案件,在进行深入侦查的过程中所实施的针对现行罪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众所周知,刑事拘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刑事惩罚,仅仅是在
侦查阶段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手段,由此也就不可能产生案底问题。
真正的案底往往源于刑事惩罚这种严肃对待
犯罪行为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