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问题,通常需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首要考量”的原则进行判断。
首先,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会倾向于将他们判归母亲抚养。
然而,若母方出现如下情况,则可能违逆这一原则: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会对子女带来传染风险的严重疾病(例如癌症);
2.母方具有提供抚养条件但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之实据(例如虐待、抛弃子女等等)且此时,父亲已经提出让子女跟自己生活的相关要求;
3.由于其他突发原因,子女确实难以继续跟随母方生活。
其次,对已满两周岁及以上年纪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比较优越的一方去抚养他们。
再次,如果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与母方都希望孩子能留在自己身边生活,此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综合素质、生活环境、是否对子女负有强烈的责任感、以及儿女与生身父母之间情感的亲密度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关于孩子跟谁过活的问题产生了纷争,那么就应该充分尊重子女自身的想法。
最后,父母双发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共识。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抚养协议执行,或者在法院的公正干预、能确保公平性的前提下,签署抚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