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滥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诈骗获得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肆意糟蹋和忽视已过期的信用卡,将其用于日常消费中;
(三)假冒他人名义,盗取其信用卡信息进行
违法交易;
(四)故意超出核
定金额及期限
透支信用卡未按时偿还,且在接收到发卡行发出的催缴通知后仍然对此置之不理。
以上所述的“蓄意透支”,特指持有者出于
非法占有资金为主要目的,超越了银行预先设定的支付额度,并且在经过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之后仍旧无动于衷、拒绝
偿还贷款的恶习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