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电信网络诈骗情形:
1.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曾因为诈骗行为而受到过刑事制裁;
3.导致受害者非自然死亡或出现精神错乱症状,亦或是产生其它严重后果;
4.指控领导者或共谋者在诈骗犯罪活动中处于重要位置且扮演了严重角色;
5.长期从事此类犯罪活动,且外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6.擅自浪费诈骗得来的财产,导致本来可归还给受害者的财物无法回归原位;
7.涉嫌诈骗公共灾难、抢险、防洪、优待、救济、医疗款项和物资,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源,严重干扰生产作业或造成其它严重损害;
9.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倘若个人违规,直接负责的经理与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在公司名义下实施欺诈行为,诈骗所得全部归属于公司,金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情况,必须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责。
若涉案金额达20万至30万元以上,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续追究责任方的刑责。
对共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应依据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活动的金额计算其犯罪总金额,同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未经许可获得的财物数额等方面综合考量予以处罚。
对于已经开始实施诈骗行动但由于非本人主观自愿因素导致未能取得财物的行为,称之为“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者,同样需以被判罪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