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夫妻离婚后,关于
子女抚养费用的问题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抚养子女的责任是属于父母双方应尽的共同义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发生破裂的情况下,也不能改变这种责任感。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依法支付
抚养费用。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指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不会因为
父母离婚而被割断或消失。
离婚之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他们仍然是父母双方的亲生骨肉。
离婚后,父母双方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
权利和义务。
此外,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由母亲直接抚养;
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以后,应当充分尊重并考虑他们的真实意愿。
至于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则需要负责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和支付期限,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