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在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并于开庭当日获
判缓刑,则被告人将有机会即刻离开,且无需再度被
拘押。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第
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处
管制、宣告
缓刑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判决时,该判决尚未产生
法律效力,此时,人民法院应变更对被告人的
强制措施,或者将其释放。
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