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撰写之遗嘱,即委托他人以其名义留存的遗嘱。
遗嘱乃遗嘱人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分配及其它事宜所做之评判,应由遗嘱人亲自操刀完成。
在物色遗嘱代书人时,需保证其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严禁选择未成年者或是存在精神、智力等方面障碍之人担任此职。
此外,遗嘱代书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利益密切相关之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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