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财产分配依照以下基本理念进行处理:
(一)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在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必须经得彼此同意方可实施,不得单方面做主。
(二)强调男女地位平等。
任何涉及性别歧视的
处理方式都不应被允许,尤其需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因为某位女性所得到的收入相对较低,便认为她理应获得较少的财产份额。
因此,无论是在
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期间,女方的权益理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三)充分考虑子女及女方权益。
当双方协商无法达到妥善结果时,则需要由法庭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参照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判决。
(四)补偿规则的适用。
若其中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年迈的父母以及协助对方完成工作任务等原因负担了过多责任与牺牲,离婚时有权向未承担相应职责的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对此对方亦应给予合理回应。
(五)无过失方权益的全面照顾。
二、关于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律规定如下:
(一)对于不满两岁的子女,一般而言,法官将倾向于将
监护权交予母亲。
但若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如母亲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变,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同住;
再例如母亲存在弃养行为或者虐待子女的恶劣情节且父亲坚持要求子女随其一起生活等,法官则可能按照父亲的意愿作出裁决。
(二)两岁以上的儿童,法官会首先考虑给予监护权的一方是否具备更好的生活条件来
抚养孩子。
(三)两至成年阶段的未成年子女,无论父方或者母方均有权主张要求子女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衡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经济状况的优劣、个体的素质水准、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子女的照顾态度、以及亲子之间的情感亲密度等方面。
(四)超过八岁的
未成年人选择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生活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裁判者将会听取子女本身的意愿作为重要参考。
(五)父母双方可以
签订合同轮流负责子女的
抚养事务,这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在法院庇护之下达成的抚养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