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贵公司在结束清算规程的范畴内,针对已经征得债权人及股东共同赞同的情况下,有权力将公司所负有的债权和债务转移至股东名下进行承担。
然而,如果相关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要求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那么这样的转让行为则被视为违法,并不能得到认可。
具体而言,这样的转让限制往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体现债权特性的合同,比如租赁、保证等是不允许转让的;
其次,涉及到当事人私自约定的情况下,这类协议也不能成为债权转让的合法依据;
最后,那些违反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债权,自然也是无法转让出去的。
当出现了当事人之间关于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后,这部份条款对第三人而言是无效的。
同样地,在钱款债权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够约束第三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