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
信用卡诈骗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制。
其中规定,在存在如下情况之一时,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金额较大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至二十万元的
罚金;
若
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缴纳五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罪分子,则将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徒刑,以及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二)使用已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三)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故意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过发卡银行
催收仍然不予还款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有意识地将信用卡用作
非法占有用途。
另外,若
犯罪嫌疑人在
盗窃信用卡后又进行使用的,则将依据华夏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
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