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他人实施
欺诈行为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成为了帮助犯。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根据参与者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实际影响力和作用来进行恰当的惩罚。
如果他的行为只是作为共谋中的从属角色,即只起到次要或不起决定性影响的辅助作用,那么将会被认定为是附属
从犯。
根据
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这类附属从犯的处理原则是,在
量刑上予以从宽处理,给予轻微的
刑事处罚或者免除
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涉及到特别的法律条款,比如法定减轻或者免除
刑罚的情形,仍将依据具体的
法规规定来执行。《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