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涉及尚未办理完毕
产权证书的房产时,法庭将无法对此类房产的所有权进行审查或作出裁决,仅会就该房产的
使用权益予以明确。
待日后产权证书签发之后,任何一方都可通过再次提
起诉讼以确认房屋的最终归属。
夫妻间能够共同面对困境而非分享幸福已逐渐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
购
买房产的资金难题和
偿还贷款的压力均可寻求适当的方式加以解决,然而涉及到爱情破裂所带来的心灵创伤,唯有时间能够抚平。
对于选择贷款
购房并面临
离婚处理的夫妇来说,如何公平合理地
分割房产并非最棘手的问题,相反人心的叵测与难以揣度才更让人困扰不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