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有关保险垫付的确切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交通警察部门出具一份详尽明确的交通事故
赔偿垫付证明;
然后,保险公司接收到了该垫付证明后,即刻能够启动支付相应的应得的赔偿费用的程序;
在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事宜后,只要交通警察部门出具了相应的
交通事故责任证明文件,那么保险公司便可行使权力,直接向交通事故的
责任人追偿。
具体来说:
(1)基于事故最初的调查结果,交通警察部门需要判断是否将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判定为责任人。
(2)当相关方提出了先行垫付申请,并提供诸如行驶证、驾驶证、
身份证、出院小结、
医疗费用发票以及用药明细清单此类的凭证时,才有可能完成垫付程序。
(3)经过严格的审核,如果
符合条件,则保险公司将会依据交管部门提供的事故初步调查资料或者
事故责任认定信息来决定垫付的额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