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辩护律师陈述,被告卢某具备明显的
立功情节,依法应适当降低其
刑罚处罚力度;
同时,鉴于被告人系初次触法并属偶发
犯罪行为,也应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此外,被告人卢某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展现出了强烈的认罪意愿和忏悔之情,他坦诚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卢某在连续两日的庭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这无疑为其获得进一步
减刑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判处三年左右
有期徒刑。
因此,无论身处何种状况,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终究是
违法的行径,我们需坚决抵制。
同时,面对此类犯罪行为,每个人都拥有为自己
申诉的权利。
然而,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尽可能减少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