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一般的
人身伤害(尚未构成
伤残级别)之
赔偿事宜,具体包括:
1.
医疗费用应依据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诸如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并参考
病历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结果加以确定;
2.
误工费应视
受害人为其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状况而作出相应判断与核算;
3.
护理费则需要根据护理提供者的收入水平以及护理人群体数量、护理时长来进行评定;
4.
交通费用应该以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需要就诊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为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可以参照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干部之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核定,每天约为50元钱;
6.营养补贴则需根据受害人
伤残程度并依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意见来具体确定。
(二)所谓造成残疾的
赔偿金额,即按照受害人身体缺失正常劳动能力程度或有残障级别的评定,根据受诉法院地当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基础,从自确认残废之日起算,共计二十年。
然而对于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随着年龄每增长一岁,其赔偿年限将相对减少一年;
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来说,赔偿年限将仅剩五年。
若已达到残障等级,仍可附加要求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关于交通事故致使人员身亡后的赔偿事项,除了那些在救援过程中产生的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之外,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还能获得如下赔偿:
1.
丧葬费;
2.
被抚养人生活费;
3.
死亡赔偿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
起诉部分
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
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
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
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