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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是否要背负家庭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家庭债务若被确认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款,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便有义务对此进行相应的偿还。
然而,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该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将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此时女方可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倘若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则应按照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判定男方独自承担全部的债务清偿责任,此时女方亦可不负偿还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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