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
不当得利纠纷之诉,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
然而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从其特定条款进行审理。
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及义务人承担责任开始计算。
但如遇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形,也应当遵循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若权利人所遭受的权益损害发生在二十年以前,人
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此种案件。
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人民法院经过权利人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后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
同时,第一百九十二条也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时限期满之后,义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若同意履行义务,则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作为理由进行抗辩;
而义务人若已自愿履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