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方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而另一方并不希望婚姻关系走向终结的话,他们便可尝试就此矛盾进行深入的沟通与协商,从而使前者能够放弃
诉讼。
如若无法获得
撤诉结果,那么后者必须坚定地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参与庭审,尽可能收集到更多证明夫妻感情未出现彻底破裂的事实和
证据。
一旦法院判定夫妻间的关系尚未达到严重破裂程度,即便调解过程未能达成合意,法官们亦会坚持不作出
准予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