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终结执行程序时,应由法庭法官负责解除有关检测和冻结的法律措施。
当事人可向法庭提交相关申请,寻求解除这些限制性措施,而庭审法官有义务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应的解冻裁定书。
以下情况下,申请保全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首先,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在未依程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其次,倘若仲裁机构未予以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销仲裁申请或者依据撤销仲裁申请的审理结果;
第三,如果仲裁申请或请求在仲裁裁决中被驳回;
紧接着,任意其他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决定、准许撤诉决定或者是按撤诉处理的判决;
然后,起诉或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已施行的裁判所驳回;
最后,申请保全者在其他需要解除保全的特殊情形中,应该及时进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