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成
离婚协议之后,如果出现了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
抚养能力出现重大改变的状况,便可以申请更改子女的
抚养权。
变更
子女抚养权这一事项通常需要首先由
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决定,若协商无果的话,也可以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判决上的修改。
以下是四种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
伤残导致无法再承担起
抚养孩子的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为,或者他们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3.倘若年满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希望和另外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
4.如果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原因需要进行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