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第一,经过充分的事实背景调查以及法律依据分析,辩护律师应独立自主地进行辩护工作;
第二,辩护律师有权阅读相关
案卷资料并与其
当事人进行面对面会议交流以及书面通讯沟通;
第三,辩护律师拥有自行举证
收集证据的权利;
第四,辩护律师可以具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力;
第五,辩护律师有参与法庭现场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第六,如征得被告人的合法同意,辩护律师还可行使提出上诉的权利;
第七,在特殊情况下,辩护律师可能面临拒绝辩护的情形;
第八,辩护律师在必要时可对不当处理提出
申诉控诉。
同时,辩护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首先,根据全面的事实背景和法律规定,提交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必要
证据和意见,以保障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严格遵守看守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辩护律师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中也需遵守法庭的规则制度;
第四,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的批准,辩护律师不能向
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第五,辩护律师不能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串供或者隐匿、销毁、伪造证据,不能以任何方式
胁迫、诱导证人更改
证言,更不能做出任何扰乱
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